仪器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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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植物生理与发育调控重点实验室关于损坏仪器设备、设施的赔偿办法
2020-07-16 16:03 贵州省植物生理与发育调控重点实验室 

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的管理,保证仪器设备、设施的正常运行,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赔偿办法:

1、对于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导致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者,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
2、对于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当事人、设备管理员和当事人所在课题组(或导师)共同承担。

3、对于可以维修的仪器设备、设施,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
(1)凡维修费在1,000元以内(含1,000元)的,先由当事人赔偿300元,余额由课题组(或导师)支付。

(2)凡维修费在1,000元以上的,1,000元以下部分按上述条款进行赔偿,1,000元以上部分按当事人:课题组(或导师):设备管理员:实验室=1:2:1:1比例进行赔偿。

4、对于不可以维修的仪器设备、设施,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
如果仪器设备、设施全部损坏,不能维修,则按实际价格进行赔偿。如果实际价格在100,000元以内(含100,000元),则按当事人:课题组(或导师):设备管理员=1:2:1比例进行赔偿;如果实际价格在100,000元以上,则当事人、课题组(或导师)和设备管理员除共同赔偿100,000元外,还需赔偿超出100,000元以上部分的1/2。

5、对于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擅自借出病损坏的实验室仪器、设备和设施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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