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的管理,保证仪器设备、设施的正常运行,制订实验室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赔偿办法:
1、对于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导致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者,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2、对于仪器设备、设施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当事人、设备管理员和当事人所在课题组(或导师)共同承担。
3、对于可以维修的仪器设备、设施,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(1)凡维修费在1,000元以内(含1,000元)的,先由当事人赔偿300元,余额由课题组(或导师)支付。
(2)凡维修费在1,000元以上的,1,000元以下部分按上述条款进行赔偿,1,000元以上部分按当事人:课题组(或导师):设备管理员:实验室=1:2:1:1比例进行赔偿。
4、对于不可以维修的仪器设备、设施,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:
如果仪器设备、设施全部损坏,不能维修,则按实际价格进行赔偿。如果实际价格在100,000元以内(含100,000元),则按当事人:课题组(或导师):设备管理员=1:2:1比例进行赔偿;如果实际价格在100,000元以上,则当事人、课题组(或导师)和设备管理员除共同赔偿100,000元外,还需赔偿超出100,000元以上部分的1/2。
5、对于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擅自借出病损坏的实验室仪器、设备和设施,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。